區戶民政

82年次(含)以前及94年次(含)以後出生役男役期均為1年,83年次至93年次常備役體位役男則服4個月軍事訓練、替代役體位服12天補充兵役。行政院依「替代役實施條例」授權核定:

一、82年次(含)以前及94年次(含)以後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:

1.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役男,役期為1年。

2.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,役期為1年。

3.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,役期為1年。

4.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,役期為3年。

5.家庭因素補充兵者,服補充兵役12天。

二、83年次至93年次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:

1.替代役體位者,服補充兵役12天。

2.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,常備役體位役期6個月,替代役體位役期4個月。

3.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,4個月。

4.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為國內服勤6個月,國外服勤10個月。

5.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,役期為1年6個月。